七
绿 地
7.0.1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
7.0.2 居住区内绿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7.0.2.1 一切可绿化的用地均应绿化,并宜发展垂直绿化;
7.0.2.2宅间绿地应精心规划与设计;宅间绿地面积的计算办法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有关规定;
7.0.2.3 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区改造不宜低于25%。
7.0.3居住区内的绿地规划,应根据居住区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不同的布局方式、环境特点及用地的具体条件,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点、线、面相结合的绿地系统。并宜保留和利用规划或改造范围内的已有树木和绿地。
7.0.4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应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设置相应的中心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居住区级)、小游园(小区级)和组团绿地(组团级),以及儿童游戏场和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等,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7.0.4.1 中心公共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符合表7.0.4-1规定,表内“设置内容”可视具体条件选用;
各级中心公共绿地设置规定 表7.0.4-1
中心绿地名称 设置内容 要 求 最小规模(ha) 居住区公园 花木草坪、花坛水面、凉亭雕塑、 园内布局应有明 1.0
小卖茶座、老幼设施、停车场地 确的功能划分
和铺装地面等
小游园 花木草坪、花坛水面、雕塑、儿 园内布局应有 0.4
童设施和铺装地面等 一定的功能划分
组园绿地 花木草坪、桌椅、简易儿童设施等 灵活布局 0.04
(2)至少应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
(3)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
(4)便于居民休憩、散步和交往之用,宜采用开敞式,以绿篱或其它通透式院墙栏杆作分隔;
(5)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其中院落式组团绿地的设置还应同时满足表7.0.4-2中各项要求,其面积计算起止界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有关规定;
院落式组团绿地设置规定 表7.0.4-2
封闭型绿地 开敞型绿地
南侧多层楼 南侧高层楼 南侧多层楼 南侧高层楼
L≥1.5L2 L≥1.5L2 L≥1.5L2 L≥1.5L2
L≥30m L≥50m L≥30m L≥50m
S1≥800m2 S1≥1800m2 S1≥500m2 S1≥1200m2
S2≥1000m2 S2≥2000m2 S2≥600m2 S2≥1400m2
注:① L--南北两楼正面间距(m);
L2--当地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S1--北侧为多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m2);
S2--北侧为高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m2)。
②开敞型院落式组团绿地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4条规定。
7.0.4.2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应同时满足宽度不小于8m、面积不小于400m2和本条第1款(2)、(3)、(4)项及第(5)项中的日照环境要求;
7.0.4.3公共绿地的位置和规模,应根据规划用地周围的城市级公共绿地的布局综合确定。
7.0.5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0.5m2/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m2/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m2/人,并应根据居住区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50%。
八 道 路
8.0.1 居住区的道路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
8.0.1.1根据地形、气候、用地规模和用地四周的环境条件,以及居民的出行方式,应选择经济、便捷的道路系统和道路断面形式;
8.0.1.2使居住区内外联系通而不畅、安全,避免往返迂回,并适于消防车、救护车、商店货车和垃圾车等的通行;
8.0.1.3 有利于居住区内各类用地的划分和有机联系,以及建筑物布置的多样化;
8.0.1.4小区内避免过境车辆的穿行。当公共交通线路引入居住区级道路时,应减少交通噪声对居民的干扰;
8.0.1.5 在地震烈度不低于六度的地区,应考虑防灾救灾要求;
8.0.1.6 满足居住区的日照通风和地下工程管线的埋设要求;
8.0.1.7城市旧城区改造,其道路系统应充分考虑原有道路特点,保留和利用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
8.0.1.8 考虑居民小汽车的通行;
8.0.1.9 便于寻访、识别和街道命名。
8.0.2居住区内道路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四级。其道路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8.0.2.1 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m;
8.0.2.2小区路:路面宽5~8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采暖区不宜小于14m;非采暖区不宜小于10m;
8.0.2.3组团路:路面宽3~5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采暖区不宜小于10m;非采暖区不宜小于8m;
8.0.2.4 宅间小路;路面宽不宜小于2.5m;
8.0.2.5在多雪地区,应考虑堆积清扫道路积雪的面积,道路宽度可酌情放宽,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8.0.3 居住区内道路纵坡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8.0.3.1 居住区内道路纵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8.0.3规定;
居住区内道路纵坡控制指标(%) 表8.0.3
道路类别 最小纵坡 最大纵坡 多雪严寒地区最大纵坡
机动车道 ≥0.3 ≤8.0 L≤200m ≤5 L≤600m
非机动车道 ≥0.3 ≤3.0 L≤50m ≤2 L≤100m
步行道 ≥0.5 ≤8.0 ≤4
注:L为坡长(m)。
8.0.3.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的道路,其纵坡宜按非机动车道要求,或分段按非机动车道要求控制。
8.0.4 山区和丘陵地区的道路系统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8.0.4.1 车行与人行宜分开设置自成系统;
8.0.4.2 路网格式应因地制宜;
8.0.4.3 主要道路宜平缓;
8.0.4.4路面可酌情缩窄,但应安排必要的排水边沟和会车位,并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8.0.5居住区内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8.0.5.1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数应控制,其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m。
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60m时,应设不小于4m×4m消防车通道。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80m,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m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8.0.5.2居住区内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交角不宜小于75;当居住区内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
8.0.5.3进入组团的道路,既应方便居民出行和利于消防车、救护车的通行,又应维护院落的完整性和利于治安保卫;
8.0.5.4在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应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2.5m,纵坡不应大于2.5%;
8.0.5.5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m,并应设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
8.0.5.6当居住区内用地坡度大于8%时,应辅以梯步解决竖向交通,并宜在梯步旁附设推行自行车的坡道;
8.0.5.7在多雪严寒的山坡地区,居住区内道路路面应考虑防滑措施;在地震设防地区,居住区内的主要道路,宜采用柔性路面;
8.0.5.8 居住区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8.0.5规定;
道路边缘至建、构筑物量小距离(m) 表8.0.5
道路级别 与建、构筑物关系 居住区道路 小区路 组团路及宅间小路 建筑物面向道路 无出入口 高层5 多层3 3 3 2 2 有出入口 - 5 2.5 建筑物山墙面向道路
高层4 多层2 2 2 1.5 1.5 围墙面向道路 1.5 1.5 1.5
注:居住区道路的边缘指红线;小区路、组团路及宅间小路的边缘指路面边线。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便道边线。
8.0.5.9 居住区内宜考虑居民小汽车和单位通勤车的停放。
九 竖 向
9.0.1居住区的竖向规划,应包括地形地貌的利用、确定道路控制高程和地面排水规划等内容。
9.0.2 居住区竖向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9.0.2.1 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减少土方工程量;
9.0.2.2 各种场地的适用坡度,应符合表9.0.1规定;
各种场地的适用坡度(%) 表9.0.1
场 地 名 称 适用坡度
密实性地面和广场 0.3~3.0
广场兼停车场 0.2~0.5
室外场地:
1、儿童游戏场 0.3~2.5
2、运动场 0.2~0.5
3、杂用场地 0.3~2.9
绿地 0.5~1.0
湿陷性黄土地面 0.5~7.0
9.0.2.3 满足排水管线的埋设要求;
9.0.2.4 避免土壤受冲刷;
9.0.2.5 有利于建筑布置与空间环境的设计;
9.0.2.6 对外联系道路的高程应与城市道路标高相衔接。
9.0.3当自然地形坡度大于8%,居住区地面连接形式宜选用台地式,台地之间应用挡土墙或护坡连接。
9.0.4居住区内地面水的排水系统,应根据地形特点设计。在山区和丘陵地区还必须考虑排洪要求。地面水排水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以下规定:
9.0.4.1 居住区内应采用暗沟(管)排除地面水;
9.0.4.2在埋设地下暗沟(管)极不经济的陡坎、岩石地段,或在山坡冲刷严重,管沟易堵塞的地段,可采用明沟排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