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哪些面积该公摊
商品房哪些面积该公摊
近两年,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日渐成熟,人们对房屋质量的投诉已开始减少,而相应的对公用建筑面积分摊问题的争议有所增加,而且以群体形式起诉发展商的房地产案时有发生。去年以来,北京的西部某公寓业主为会所的公摊面积问题、南城某住宅项目业主为自行车库的公摊问题分别走向法庭,为房地产市场上的买卖双方敲响了警钟,使更多的人开始关注商品房的公摊问题。
商品房中哪些部位属于公摊面积?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去年下发的《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京国土房管权字[2000]第369号文)中作了明确规定。
按照该规定,商品房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以幢为单位。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单幢楼内的公用建筑面积。其中,为整幢商品房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该幢楼各套商品房分摊;为局部范围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则由受益的各套商品房分摊。
各套商品房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各次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具体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有:
□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公用厕所、电(楼)梯前厅、楼梯间、电梯井、电梯机房、垃圾道、管道井、消防控制室、水泵房、水箱间、冷冻机房、消防通道、变(配)电室、煤气调压室、卫星电视接收机房、空调机房、热水锅炉房、电梯工休息室、值班警卫室、物业管理用房等以及其他功能上为该建筑服务的专用设备用房。
□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面积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另外,购房人所受益的其他非经营性用房,需要进行分摊的,需要在销(预)售合同中写明房屋名称、需分摊的总建筑面积。
按照规定,仓库、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车道、供暖锅炉房、用于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售房单位自营自用的房屋,以及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包括物业管理)用房不计入公用建筑空间。
按照规定,北京市房地局要求售房单位在预售商品房前,必须向商品房预售管理部门提交预售商品房的面积测量报告,包括楼盘面积和公摊面积的计算方式,以及明确公有共用部位。并要求提交的公有共用部位要与购房人购房合同附件中明示的公有共用部位一致。售房单位在销(预)售商品房时,需要在销(预)售合同的附加条款部分明确商品房销售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及公用建筑部位。
对购房人来说,为保险起见,不妨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让发展商出示一份标有各部位公摊面积数值的公用建筑面积公摊表,以便对公摊部分有一个全面具体的了解,做到心中有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