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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44号《仲裁委员会收费办法》的通知,无锡仲裁委员会仲裁费用包括受理费和处理费。
(1)仲裁受理费收费标准:
| 争议金额(人民币) |
比例 |
案件受理费 |
| 1000元以下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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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不少于100元 |
| 1001元至50000元部分 |
4% |
100元加争议金额1000元以上部分的4% |
| 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 |
3% |
2060元加争议金额50000元以上部分的3% |
| 100001元至200000元部分 |
2% |
3560元加争议金额100000元以上部分的2% |
| 2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 |
1.5% |
5560元加争议金额200001元以上部分的1.5% |
| 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 |
1% |
10060加争议金额500000元以上部分的1% |
| 1000001元以上的部分 |
0.5% |
15060元加争议金额1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5% |
受理费不足500元,按500元收取。
(2)仲裁处理费收费标准:
处理费由申请人按受理费的10%—30%预付,不足部分按实际支出补缴。
案件处理费包括以下开支:
(1)仲裁员办理案件出差、开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和误工补贴;
(3)咨询费、鉴定费、勘验费、翻译费用等;
(4)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书的费用;
(5)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
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过错方承担;当事人双方均有过错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双方责任大小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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